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912913号“ENGILD&GAI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3号
申请人:广州骷髅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2913号“ENGILD&GA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且已将经营范围做了变更。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显示,其变更经营范围前包括“商标代理等服务”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申请人随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变更了营业范围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