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05827号“果果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8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827号“果果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091831号“果力菓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68621号“果梨果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2350号“统一苹果多Appleate果粒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2351号“统一蜜桃多Peachate果粒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91848号“菓力菓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15874号“果果米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59811号“果力菓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