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051853号“李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44号
申请人:湖北李二鲜鱼村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灵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1853号“李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0995号“李二”商标、第30074472号“李二”商标、第31681741号“李二甏肉”商标、第31681746号“李二甏肉干饭锅”商标、第31687133号“李二干饭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包含文字“李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