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宇渔泳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8589203号“宇渔泳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81号

       

      申请人:江苏王子牛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宇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28589203号“宇渔泳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营餐饮服务,“咏蛙”是其主打品牌,经持续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87841号“咏蛙”商标、第18040959号“咏蛙yongwa restaurant”商标、第19144361号“咏哇yongwa restaurant”商标、第23063569号“咏哇yongwa”商标、第24098710号“咏哇yongw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权利证明;
      2、申请人“咏哇”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咏哇”餐厅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营业地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意见:一、争议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公告注册,表明不存在权利冲突,被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宇渔泳蛙”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