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87645号“AP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4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7645号“A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0891号“APPO 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74963号“A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948822号“A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57838号“让男装与众不同 CA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完全一致,上述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对本案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