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LOSE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17057号“CLOSE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17号

       

      申请人:杭州登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7057号“CLOS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1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98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01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56833号“AIC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