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65710号“大地数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51号
申请人:长沙大地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5710号“大地数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4304号“大地艺术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64680号“大地园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37478号“大地旅拍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大地数科”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大地”,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