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113794号“BOOM!KUW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92号
申请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3794号“BOOM!KUW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已有商标的基础上独创设计而来的,整体设计感较强,与其他品牌形成明显区分,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8676号“B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84317号“Boom Boom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04276号“BOM 播•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5254号“Bo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86915号“BOOM!EDUCATION 引爆成长核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人实际经营形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具有区别,在销售渠道、服务方式上没有交叉混淆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BOOM!KUWO及图”与引证商标三“BOM 播•美及图”、引证商标五“BOOM!EDUCATION 引爆成长核动力”在字母构成、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BOOM!KUWO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BOOM”与引证商标一“BOOM”、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Boom”、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Boom”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 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