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伊然 乳矿轻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97357号“伊然 乳矿轻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49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57号“伊然 乳矿轻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4977号“伊然”商标、第5593619号“伊然堂”商标、第33017498号“伊然国际汇品YRANINT及图”商标、第29983486号“伊然坊”商标、第17325579号“爱伲庄园AINI GARDEN SINCE1993”商标、第6277849号图形商标、第23677024号“辛可源溯及图”商标、第26129873号“牛得多及图”商标、第6277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的“补药、医用矿泉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医用矿泉水;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减肥用药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空气净化制剂;医用益生菌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医药用洗液;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气体”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