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人民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353939号“人民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27号

       

      申请人:《环球人物》杂志社(原申请人: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3939号“人民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974号“人民PEOP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8054号“人民商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99135号“人民药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5299号“人民PEOP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62257号“人民艺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68925号“人民美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88122号“人民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801541号“人民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发音、含义、外形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识别区分功能,其申请不具任何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民艺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混淆。
      申请商标“人民艺术”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