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48467号“泰象榴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84号
申请人:程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8467号“泰象榴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5120号“泰象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11297号“泰象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与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泰象金枕榴莲”与引证商标一“泰象堂”、引证商标二“泰象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脚本编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