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白米百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51248号“白米百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31号

       

      申请人:涞瓦汀(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1248号“白米百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含义明确具体,显著性明显。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8037号“白滋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市场基础,从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在申请人店铺的使用;申请商标在产品外包装上的使用;申请商标在产品标签上的使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米百味”与引证商标“白滋百味”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