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捷好用 JIEHAO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59879号“捷好用 JIEHAO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42号

       

      申请人:捷顺金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9879号“捷好用 JIEHA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6580号“ML.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10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和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了独立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APP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捷好用 JIEHAO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ML.UNION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