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找酒网 Zhao9.c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780421号“找酒网 Zhao9.c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找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0421号“找酒网 Zhao9.c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69号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 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公开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复审商标档案;
      2. 申请人与朱常叙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申请人与东莞市天馥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4. 朱常叙所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及宣传资料;
      5. 收款收据6张;
      6. 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同上述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1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商业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证据6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形式;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朱常叙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应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复审商标是否已进行实际宣传与使用;证据3合作协议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4多为自制证据;证据5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或未体现复审服务。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