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和成天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4667551号“和成天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口味王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67551号“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90号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2015-2017年申请人卷烟产品税利表及和天下历年主要指标数据;
      2. “和天下”商标被认定为高知名度的在先裁定及商标档案;
      3. 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
      4. 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的图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同上述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省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0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经转让和变更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证据4为自制证据,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