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4788832号“岭尚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83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朋团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14788832号“岭尚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85768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ESSO 领尚”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系列商标的所获荣誉;
3、关于“领尚”“LESSO 领尚”商标宣传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领尚”“LESSO 领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相关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人参;原料药;中药成药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轻便药箱(已装药的);隐形眼镜清洁剂;消毒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岭尚坊”与引证商标“领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药;人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轻便药箱(已装药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