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6051839号“岭尚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81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兴安岭新新绿色产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16051839号“岭尚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54428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10684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71111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6759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71103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ESSO 领尚”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系列商标的所获荣誉;
3、关于“领尚”“LESSO 领尚”商标宣传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领尚”“LESSO 领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相关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塑料贴面底层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印刷品;海报;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办公用夹;印章(印)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保鲜膜;纸;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对于本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请求,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岭尚鲜”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领尚” “领尚品位” “领尚佳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底层纸;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