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68416号“浪淘沙 LANGTAOSH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定恩曼罗琳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西安祥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阿飞
申请人因第3068416号“浪淘沙 LANGTAOSH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004号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防水服”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防水服”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及许可使用人的长期有效商业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打印件及部分原件):
1. 申请人与郑州卖加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2. 被许可人与郑州欧韵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 被许可人与河南省泊爱特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4. 被许可人与郑州婴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 被许可人与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6. 被许可人与郑州两仪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西安祥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申请注册,200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防水服”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许可人经授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6产品销售合同签订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防水衣;游泳衣”等商品上,上述合同有对应发票佐证。上述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申请人在“防水衣;游泳衣”等商品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与“防水衣”商品相类似的“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水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