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MOHA!SWISS SMART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142号“MOHA!SWISS SMART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29号

       

      申请人:史瓦茨厨具精选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142号“MOHA!SWISS SMART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0957号“MOHA”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函及相关认证文件,支持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我局对此予以采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2)项所指的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