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78646号“金州长寿鱼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31号
申请人:罗天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8646号“金州长寿鱼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主要从事餐饮行业,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为罗天金在贵州的长寿鱼馆,文字相辅相成所表现的不是地名,而是商标自身的含义,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金州”,金州区是辽宁省大连市辖区,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特定含义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