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江山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21831号“江山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36号

       

      申请人:广汉城市名人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1831号“江山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0268号“悦江山”商标、第8790055号图形商标、第113416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苏打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可可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