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5309157号“九条街 JIUTIAOJ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81号
申请人:深圳威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绍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5309157号“九条街 JIUTIAO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九条街”已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旗下品牌九条街街舞工作室成立于2001年,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在地方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来自相同地区,且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九条街”知晓的可能性极大,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二、如果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将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易造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截图;
2、官网截图;
3、公众号推送截图等。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答辩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九条街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清远市九条街家政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申请人自2014年起,将“九条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同时,被申请人还向我局提交了“九条街”微信公众号及门店实拍图、宣传视频、公司定制品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培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筹划聚会(娱乐);体育野营服务;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体现的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案证据材料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九条街”商标在娱乐服务;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