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471384号“灵笼:INCARN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32号
申请人:武汉艺画开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1384号“灵笼:INCARN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0450号“灵龙LINGLONG及图”商标、第10191953号“INCARNATE”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