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凤塬苹果 FENGYUANPING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06794号“凤塬苹果

    FENGYUANPING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66号

       

      申请人:陕西洛川苹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6794号“凤塬苹果 FENGYUANPING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4349号“FHHXM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凤塬苹果”、与其对应的拼音“FENGYUANPINGGUO”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苹果”,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树木、植物、活动物、坚果(水果)、饲料、水果种子、谷(谷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苹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