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027556号“信•念X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40号
申请人:合肥贝多尔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27556号“信•念X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96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62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XN”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XN”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外观相近,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羽绒服、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