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38630号“BIO 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36号
申请人:自然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630号“BIO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5489号“BIOM'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01969号“BIOM'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