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唯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89625号“唯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73号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625号“唯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五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0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0210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广告等五项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1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等五项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服务共有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九项。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经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除广告等五项复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五项复审服务以外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四项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五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