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人民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355746号“人民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66号

       

      申请人:《环球人物》杂志社(原申请人: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5746号“人民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3390号“人民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3414号“人民REN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92296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41499号“人民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841500号“人民REN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发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识别区分功能,其申请不具任何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再审中,现为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二审中,现为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均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五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人民艺术”与引证商标一“人民PEOPLE”、引证商标二“人民RENMIN”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人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翡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人民艺术”使用在翡翠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