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EALTOUG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1385H号“SEALTOUG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63号

       

      申请人:敬道薄膜美洲有限责任公司(   )
      委托代理人:广州川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1385H号“SEALTOU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臆造性字母组合组成,整体没有任何特定字典含义。申请商标足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早已在中国进行使用和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通常可被相关公众作为“SEAL”和“TOUGH”两个部分进行识别,其中“SEAL”可译为“密封”,“TOUGH”可译为“坚固的”,其整体可译为“坚固的密封”。据此,申请商标使用在塑料薄膜,即用于包裹的塑料薄膜和用于包装的塑料薄膜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另,申请商标是否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不是其可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