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636505号“电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52号
申请人:应伟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36505号“电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0235号“电妞 Dia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书、电纽APP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其在导航仪器、手提电话、摄像机、测量装置商品上不予撤销,在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电纽”与引证商标“电妞 Dianiu”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电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射频天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手提电话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射频天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薛红深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