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事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900878号“百事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77号

       

      申请人:涡阳县兴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0878号“百事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924号“百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49485号“百事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98007号“百事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百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设计、质量评估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