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4147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92号 - 申请人: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414789号“大鱼海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92号

       

      申请人: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晟智旅(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对第20414789号“大鱼海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申请注册“大鱼海棠”商标,并已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申请人已完成了电影《大鱼海棠》的创作和影片制作,申请人制作并拥有全部版权的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并于2016年7月8日开始在中国大陆院线正式公映,该电影获得了多项电影行业奖项,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百度百科“大鱼海棠”词条、中国电影华表奖获奖证书、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获奖证书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未侵犯申请人影视作品著作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外包装、宣传单及外墙装潢图片打印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甜食”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在证据中提交了第13117945号“大鱼海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曝光胶卷”等商品上。
      3. 申请人在第30类上无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著作权,但并未向我局提供独创声明、首次发表等相关版权证据,故我局不能认定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