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083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78号 - 申请人:杨军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083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78号

       

      申请人:杨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8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国际注册第580742C号“Australian by LALP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8681号“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32896号“袋鼠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71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四已因驳回而无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与本案申请商标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