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奕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63397号“天奕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7号

       

      申请人:南京天奕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3397号“天奕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181237号“奕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且经过使用和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2874号“天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广告推广及相关发票;销售票据、加盟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中文“天奕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天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申请商标在书法培训中进行了使用,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