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9704号“ARL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24号
申请人:ARLEC AUSTRALIA PTY.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9704号“ARL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284号“ARL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511号“ARLEC digi-t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8782号“AEL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上;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2126号“ARTEC”商标因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