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855116号“Sando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22号
申请人:TOVARYSTVO Z OBMEZHENOYU VIDPOVIDALNISTYU"SANDORA"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855116号“Sand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1720号“Sandora CAHO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5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7415号“SAND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5747号“SANBORA”(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