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46648号“乐厨微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85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6648号“乐厨微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2270号“乐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实际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乐厨微装”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乐厨”,且未形成其他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厨房设备安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