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津昱JIN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20784号“津昱JIN 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57号

       

      申请人:天津市明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0784号“津昱JI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2203号图形商标、第8160016号图形商标、第7042838号“优阳及图”商标、第31650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