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349号“Mag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89号
申请人:BOLLORE SEBASTIEN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349号“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7241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60448号“MAGiC ki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8680号“Magic L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31797号“ST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06790号“魔法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051942号“MAGIC G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839323号“荣耀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21370号“Magi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535737号“MAGS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990955号“i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721234号“MAGIC-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242915号“i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574279号“4D魔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九和十三目前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九、十三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引证商标六、九、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Magic”与引证商标一“MagIC”、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一的显著部分之一“Magic”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八“MagiC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Magic”的中文译义“魔法”与引证商标五文字“魔法”文字组成及呼叫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十一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用于玩视频游戏的虚拟现实耳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