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延智电HUAYANZHID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12594号“华延智电HUAYANZHIDIAN及图(指

    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92号

       

      申请人:华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2594号“华延智电HUAYANZHID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第9131153号“SINOGL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称变更工商证明;变更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义申请书;引证商标权利人及申请人工商信息;华信华方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官网截图、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其分公司工商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智能电云”的截图;合同;百度、360搜索结果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