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36226号“有个品牌叫做你 你BRAND 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96号
申请人:北京反客为主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6226号“有个品牌叫做你 你BRAND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2142号“YOU.COM”商标、第7602141号“优可时尚you.com”商标、第10981838号“MADE IN YOU”商标、第33091934号“YO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7728号“YO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及其法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创始人的背景介绍、申请人创始人参与的国航广告的媒体报道及翻译、福布斯中国2018年精英榜、申请人创始人知名度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文字“有个品牌叫做你”、字母组合“BRAND YOU”及经过设计的文字“你”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显著部分之“YOU”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袜、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