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1655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1号 - 申请人:弘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1655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01号

       

      申请人:弘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5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9080号“乾力建工 QIANLI ARCHITECTURE及图”商标、第19877508号“Ay”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S设计手册、相关图片、合同、宣传图片、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缴税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设计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学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非申请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部分未附相关的履行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