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533965号“微生鲜Fresh and 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52号
申请人:上海市项涛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3965号“微生鲜Fresh and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9215号“迷你柠檬MINI 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1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10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83949号“微笑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62767号“FRESH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32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直接表示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