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759384号“慧生活Mid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13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9384号“慧生活Mid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产品特色和自身在先商标延伸设计而成,经过长期推广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1546号“慧生活”商标、第13259700号“慧生活”商标、第15914832号“慧生活”商标、第10537161号“慧日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注册信息;2、“慧生活”系列商标使用证据;3、相关网络搜索软件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4、申请人部分门店列表;5、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核准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由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