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0585003号“三角塘SANJIAOT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96号
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廉江市千年石龟养殖场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4日对第20585003号“三角塘SANJIAO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信誉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747号“三角TRIANG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6829号“三角TRIANG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41017号“三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三角塘”、“正海信”、“熊猫乐乐”等多件商标,其中众多与小家电或其它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近,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其它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为正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
2、含有争议商标的商标注册公告截图;
3、“三角”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列表;
4、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5、异议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煤油炉;电热水瓶;电开水瓶(器)”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吹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饭锅;电吹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