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雪鸭昕品XUEYAXINP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818964号“雪鸭昕品XUEYAXINP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77号

       

      申请人:赵立新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滨州雪鸭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9日对第30818964号“雪鸭昕品XUEYAXIN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345754号“雪鸭XUE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
      3、“雪鸭”商标许可授权协议与授权生产协议;
      4、“雪鸭”牌制冷设备销售发票及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柜;冰柜;冷藏展示柜”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冰柜;冷藏展示柜”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展示柜;电开水器;通风罩;烤饼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热展示柜;电开水器;通风罩;烤饼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