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诸子百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39468号“诸子百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37号

       

      申请人:上海丰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9468号“诸子百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829号“诸子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6833号“诸子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诸子百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诸子百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实际培训(示范)、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