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05589号“PIGEON HIL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037号
申请人:宁夏甘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智海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5589号“PIGEON HI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4117号“西鸽酒庄 西 PIGEON H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34536739号“西鸽酒庄 PIGEON HILLS ES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字母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烈酒(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