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51873号“畅肤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07号
申请人:西安鸿泽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1873号“畅肤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中“该标志使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完全不成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根本不会引起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合同、票据、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畅肤肽”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