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63006号“津门永清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34号
申请人:天津市永清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006号“津门永清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津门永清斋”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永清”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整体含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31日